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認定
從共有部分是否有獨立性,可將建筑物共用部分分為法定共有部分與約定共有部分。
法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結構上、利用上不具有獨立性,于結構上、功能上與建筑整體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約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結構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本可以成為專有部分而依規約成為共有的共用部分。
這種區分有利于明確共有部分的范圍。從共用部分的所有關系出發,可將建筑物共用部分分為全體共用部分與部分共用部分。這種區分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區分所有人對共用部分所承擔的維護、維修等義務。全體共用部分與部分共用部分的區分,以該共用部分實際上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抑或供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為標準。
二、建筑物所有權分為哪些形式
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種類,依各國實務和立法,計有以下三種,縱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橫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混合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v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將一般連棟式和雙并式等分間所有的建筑物縱切為數戶的建筑物。這種形態之區分所有建筑物,各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用部分極為單純,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頂、樓梯、外廊都是分開的,梁、柱外,屋頂、樓梯、走廊都是分開的,基地等均以境界壁為界,分屬于各專有部分。因此,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與一般獨門獨院的單獨所有的建筑物,幾乎沒有什么區別,其縱割式區分所有權與一般單獨所有權亦無多大的區別,其區分所有權特有的問題比較少,所以這種類型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研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
所以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共用部分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其對應的認定方式不一樣,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難免會遇到,比如共用的樓梯或者電梯,或者其他的共用物品,就需要大家共同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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