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二手房買賣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二手買賣產生糾紛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屬于專屬管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買二手房需要審查哪些事項
1、權屬審查。
二手房買賣業務,應當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不得買賣;
并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核實權利證書及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
2、買賣雙方主體資格審查。
(1)二手房轉讓人應當是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二手房權利人。
(2)二手房受讓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的書面文件。
(4)二手房屬于國有或集體資產的,應當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共有財產審查。
共有二手房,應當審查有無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4、權利限制審查。
應當審查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有無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權利的情況。
5、他項權利設置審查。
應當審查二手房有無抵押等他項權利設置情況。
若有,要審查有無取得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書面同意買賣的證明。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手房買賣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所以二手房買賣屬于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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