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網絡科技公司開發運營一款手機游戲,蔣某通過向他人購買賬號成為該款游戲的玩家,且向他人購買了大量副將、武器、天賦石等游戲裝備,交易方式為微信,未通過游戲內置交易平臺交易。
2023年1月25日晚,蔣某發現其賬號異常,隨即發現名下角色ID的裝備虛擬財產丟失,隨即通過游戲客服、郵件、電話等方式聯系網絡科技公司,數日未能取得聯絡。
蔣某于2023年3月向網絡科技公司發送郵件,郵件列明了其丟失裝備的情況,要求公司解決問題。但雙方無法就裝備找回達成一致,蔣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恢復裝備。
審理中
網絡科技公司辯稱:
蔣某的賬號是通過私下交易從他人處購得,并非正常注冊或通過正規交易平臺購得的賬號,其無法確認蔣某游戲用戶的身份,蔣某主體資格不適格;蔣某私下購買賬號,安全性無法保障,蔣某自身存在過錯;其無法確定蔣某賬號裝備被盜的事實是否存在;即使賬號裝備被盜,公司亦不存在過錯。
同時,網絡科技公司稱事發期間正處于春節假期和疫情防控期間,工作人員均在休假,故無法聯絡,其不存在過錯;副將、裝備、天賦石均可通過郵包郵寄、攤位售賣以及交易當鋪進行轉移,郵包郵寄和攤位售賣的記錄保存時間為7天,交易當鋪數據為永久保存,目前無法通過后臺數據查詢到蔣某所丟副將、裝備和天賦石的轉移情況;其對游戲用戶賬號下的裝備情況也未作數據留存,現無法查證蔣某賬號在事發前后的裝備數據情況。
惠山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恢復蔣某名下賬號的裝備數據(恢復范圍以本判決事實查明部分列明的2023年2月3日郵件內容為準)。
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比如游戲世界中的游戲賬號、游戲幣、游戲裝備,電子商務中的網店,社交場景中的微信賬號、QQ賬號、電子郵箱等。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蔣某的賬號并非通過游戲內交易取得,但從現有證據來看,蔣某掌握有賬號密碼,且與身份證或手機號碼綁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蔣某應為該游戲用戶。因此,蔣某具有主體資格。
在游戲世界中,游戲運營商對游戲數據有絕對的掌控能力。蔣某在事發后通過游戲內置客服、電話、郵件等方式聯絡網絡科技公司均未果。網絡科技公司亦自認其部分流轉數據僅能保存7天。蔣某在事發后數日內不能與某網絡科技公司聯絡,已足以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即便處于休假期間,網絡科技公司作為專業的游戲運營商,未能對此期間游戲管理作出妥善安排,未建立通暢有效的溝通聯絡渠道,負有過錯。從蔣某在事發后通過內置客服聯絡網絡科技公司之時起,公司即應知曉有關情況,而公司未及時反饋處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蔣某要求網絡科技公司承擔責任,恢復裝備數據,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援引民法典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五)項: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五)恢復原狀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轉自:無錫惠山法院
作者:顧正陽
來源: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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