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十大房產糾紛律師排行榜,《民事訴訟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條當事人請再審,應當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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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從脅從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來看,是否僅限幫助犯?有些學者認為,脅從犯所實的行為一般只是幫助性質的行為,而很少是直接的實行行為,所以脅從犯一般也都屬幫助犯鶴崗市十大房產糾紛律師排行榜,只有個別的情況才是實行犯。我們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被脅迫”只說了脅從犯參加共同犯罪的原因,并未說他參加共同犯罪后起什么作用。因此,脅從犯既可能是幫助犯,也同樣可能是實行犯,脅從犯共同犯罪中充當實行犯的情況未必如上面所說,是個別情況。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本案爭議房屋的興建、登記及本案糾紛提起的時間,均是《物法》行之前。但是鑒《物法》行之前,法律對建筑物區分所有問題沒有確規定,我們認為也可以參照《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對本案小樓是不是屬業主共有部分做出認定。《物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和物業服務用房,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屬業主共有。案涉小樓顯然不屬這里面規定的道路、綠地、公用設和物業服務用房,而且參照《最法院關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它也不屬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屬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所以我們認為,即使按照《物法》及司法解釋關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相關規定來看,也不能認定本案爭議的小樓屬全體業主共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置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地案進行修改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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