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承和夫妻共同財產一直是大家比較關心的點,夫妻婚后一起購置的房產,待夫妻一方離世后,是否代表著這套房產全權歸另一人所有,可以直接辦理登記過戶轉至一人名下?
答案自然是:并不一定。
按照法律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即便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待一方離世后,另一方僅僅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之一,需跟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一道依法繼承離世配偶的財產。
這種繼承既可以是平均分配,也可以是根據對逝者生前的關系和贍養義務等,通過協商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繼承。
所以能否完全擁有“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無遺囑:
?婚前購買并公證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此類房產因為已經經過公證,且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便沒有該房屋的產權,倘若產權人去世,則看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
產權人父母已去世、且膝下并無任一子女,其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繼承該房產的全部產權;產權人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其配偶和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共同繼承該房產;如果子女未成年,也可以由其配偶代持子女房屋產權;產權人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該房產則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至于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比例,根據: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后購買為夫妻共同共有卻未約定份額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在沒有明確協議各自占有多少份額的情形下,一般按照夫妻各占據二分之一的方式共同所有。 所以一方去世,其繼承人只能繼承離世者的那一部分。
說的通俗點,假設一套房為夫妻A、B共同共有,二人各占有二分之一,A去世后,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對其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額”進行繼承。
假如A父母已去世、且A、B膝下并無任一子女,B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繼承屬于A的“二分之一份額”,加上B自己擁有的,最終可擁有整套房的產權;假如A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則屬于A的“二分之一份額”將由B和子女共同繼承,B將擁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繼承獲得的份額; 假如A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該房產則由B、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B將擁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繼承獲得的份額。
至于繼承的具體份額,依然可以根據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
有遺囑:
如果是夫妻一方離世前,立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那么依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確定。
當然如果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夫妻一方離世后,共同共有的房產可以直接歸另一方所有并過戶嗎?,繼承人依然只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而不能繼承另一方的部分。
簡單來說,就是假如房產為A、B共同共有,A離世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由父母來繼承自己的遺產,那么該房產最終將由A的父母與B共同共有。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房產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時候,其中一方離世后,其繼承人繼承的是該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分割,畢竟一旦分割就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分割前提必須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當然,實際中房產并不一定只有夫妻共同共有,可能是整個家庭共同共有,具體還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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