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五全文解讀(公司法解釋五全文詳解)
“公司”一詞,對于老百姓來說,并不陌生,特別是某某有限公司隨處可以看到,但是很多老板們卻不知道有限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企業形式,到底有何區別?借年假期間,本人以最高法院發布的公司法的五個司法解釋為主線,把自己學習公司管理和治理涉及有關規定進行簡要的梳理成文,與同仁交流學習。
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公司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其實,該公司可以簡要理解為有“兩個有限責任”, “一個有限責任”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另一個有限責任”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再簡要說就是“老板(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也就是說一個老板可以把數個雞蛋放到數個籃子里,防止一個籃子有風險殃及其他籃子風險,這樣可使其承擔的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增加其投資的積極性,同時老板也可以把公司委托給有能力的人(如經理)進行經營,自己坐享其成,因此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制定公司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的公司,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現在實施的公司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先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 2023年12月28日、 2023年10月26日五次修正,包括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股權股份、管理人資質、財務、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清算以及外國公司等。其中,特別是2023年我國對公司法的修訂后一項重大改革,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注冊資本驗資規定,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該項改革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還確立“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同時還有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公司法的立法法理,同時更是我們學習和理解公司法根本理念。
公司法解釋(五)共有27條,主要涉及1關聯交易賠償責任、2董事職務的無因解除與其離職補償、3利潤分配時限、4股東重大分歧解決機制規定。
1《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關聯交易賠償責任》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救濟途徑:(公司起訴--股東代位訴)--雙控、董監高)》
2《股東代位起訴:關聯交易合同相對方》
3《股東(大)會決議有權解除董事職務—補償》
《公司與董事/經理屬于委托關系,可單方無因解除》
4《股東利潤分配權期限:決議沒時間--章程規定時間-最長1年》
5《股東分歧處理:回購-轉讓(內外)-減資-分立-其他》
附:司法解釋及其涉及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202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6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民法典第八十四條、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關聯交易賠償責任》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救濟途徑:(公司起訴--股東代位訴)--雙控、董監高)》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關系即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關系。只要有投資關系、聯營關系或者同為一集團公司所控股的,都屬于關聯企業。在實踐中關聯企業的具體表現形式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出資關聯,例如A公司與作為A公司出資人之一的B公司之間的關聯;
二、股東關聯,表現為A公司與B公司之間不存在出資關聯,但A公司的股東與B公司的股東之間存在著某種關聯關系,例如相同股東關聯和親屬股東關聯。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關聯,表現為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或者兩者之間具有上述近親屬關系。
四是合同關聯,表現為A公司和B公司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雙方具有聯營或其他合作關系。
五是混合關聯,指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關聯因素。)
第二條 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可撤銷或者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位起訴:關聯交易合同相對方》
第三條 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職務被解除后,因補償與公司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
《股東(大)會決議有權解除董事職務—補償》
《公司與董事/經理屬于委托關系,可單方無因解除》
第四條 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據民法典第八十五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定。
《股東利潤分配權期限:決議沒時間--章程規定時間-最長1年》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二)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三)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四)公司減資;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股東分歧處理:回購-轉讓(內外)-減資-分立-其他》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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