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經商房屋租賃定金可以退嗎
民法典規定,定金是屬于合同履行保證金,如果合同按約定履行完畢的,可以退還定金。如果一方違約的,適用定金罰則。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交納定金的,如果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履行完畢的,可以退還定金。
如果一方違約的,適用定金罰則,不退還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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