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離婚時如何處理
1、雙方所爭議的房屋面積較大,可以隔斷分開的,分別承租;
2、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部門和單位另行解決;
3、參考當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標準對一方進行經濟補償。
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什么是公房承租人
1、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按照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認定
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為三種情況:
1、承租人原始獲得租賃資格,比如來自單位的分配、拆遷安置或福利分房等。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
3、原承租人過世,有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由出租人指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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