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的劉偉(化名)向新京報記者反映,因為自己的房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院認定自己與該套房子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劉偉想知道,當房屋租賃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后,該如何處理后續事宜?
解答:
對于劉偉提出的問題,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主任夏廣域律師表示,一般來說,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出租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使用等費用。因為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雙方約定的保證金、違約金等條款不發生效力,雙方均不得主張要求對方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夏廣域律師解釋說,如果出租人欺騙承租人相信房屋建設手續合法,出租人需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承租人事先明知房屋屬于違建而承租,承租人與出租人需承擔同等責任。如果房屋存在系違章建筑導致無法使用等情形的,承租人可請求減免占有使用費。如果在違法轉租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出租人還可以要求實際使用房屋的次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費。
據夏廣域律師介紹,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熱問|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如何處理?,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武新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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