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可以進行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是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后的補救措施。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
申請主體
有權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主體為利害關系人,即認為自己的權利未登記或因他人權利的登記使其應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權利人。
具體而言,在登記中的幾種主要形式的利害關系人有:
(1)法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產繼承時,被違法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
(2)因虛假手段轉移房屋,權利受到侵害的原權利人,如通過偽造原權利人簽名、假冒產權人等虛假手段將房屋轉移,此時原權利人為利害關系人;
(3)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經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
如果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不是利害關系人,則即使登記簿記載有誤也無權申請。
申請內容
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內容,應為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狀況。這是因為,異議登記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權利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這一公信力來自于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因此,異議登記僅限于權利歸屬和內容。至于房屋自然狀況,是房屋的自然信息和物理屬性,如房屋坐落、面積、總層數、層數、結構等。自然狀況的正確與否并不影響對交易相對人的善惡意的判斷并進而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至于登記簿上的其他事項記載有誤的,如該房屋拆遷凍結信息有誤,并認為該房并無拆遷,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并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拆遷凍結信息記載事項,而不能由利害關系人對拆遷事項申請異議登記。因拆遷凍結系限制處分的情形,其申請人不能處分房屋,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故而沒有必要通過異議登記來擊破登記的公信力。
登記材料
利害關系人在申請異議登記時,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76條,需提供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對于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應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證明文件,另一種觀點是既然異議登記是一種臨時登記、救濟措施,該證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嚴格,最終解決是通過異議登記后的訴訟途徑解決。如父母親房屋,被其兒子通過虛假手段轉移到自己名下,此時其女兒就轉移登記事項申請異議登記,并提供了父親在轉移登記前已亡的證明,而這個死亡證明可以作為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我們在登記實務中還會遇到一種較多的情況,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是當事人通過偽造產權人簽名等虛假手段獲取的,此時,證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書面聲明或單位、居委會等證明文件。
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登記的事項,經登記機構審核通過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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