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即身故保險,是人壽保險中以人的死亡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一定保險金額的保險。身故保險目的是避免由于被保險人死亡而使其家屬或依賴其收入生活的人陷于困境。
以身故責任為主的人壽保險產品一般有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還有一些重疾險、萬能險、年金險、意外傷害保險也包含有身故責任。
定期死亡保險習慣上稱為定期壽險,是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如發生死亡事故,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合同即行終止,保險人無給付義務,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險費。
終身死亡保險簡稱為終身壽險或終身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終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的終身負責,不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均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
兩全保險有一定的保障期間,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均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壽保險。此險種是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的折中,可以保定期的身故,若過了期限還活著,保險公司也按一定條件給付生存金,只是生存金會少于身故金。
意外傷害保險的身故責任一般僅僅對因意外原因導致的身故才給付理賠金,也有些意外險可擴充猝死責任,發生猝死的也會賠付身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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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保險 是人壽保險的一種,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其中,死亡保險也分為很多的種類。下面一起來了解死亡保險的種類及理賠知識吧。
死亡保險的種類
1、定期壽險。
定期壽險是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具體地講,在定期壽險合同中規定一定時期為保險有效期,若被保險人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約定期限內死亡,保險人即給付受益人約定的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合同即行終止,保險人無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亦不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對于被保險人而言,定期壽險最大的優點是可以用極為低廉的保險費獲得一定期限內較大的保險保障;其不足之處在于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仍然生存,則不能得到保險金的給付,而且已交納的保險費不再退還。
2、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是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終身壽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即保險合同中并不規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也就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要終身承擔保險責任,無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都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終身壽險最大優點是被保險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數額的現金價值(或稱“退保金”)。
終身壽險按照交費方式可分為普通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和躉交終身壽險。
(1)普通終身壽險。普通終身壽險是指終身分期交付保險費的終身壽險。
(2)限期交費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保險費在規定期限內分期交付,期滿后不再交付保險費,但仍享有保險保障的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的交納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規定交費到某一特定年齡。
(3)躉交終身壽險。躉交終身壽險是指在投保時一次全部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躉交終身壽險也可以認為是限期交費保險的一種特殊形態。
死亡保險的理賠
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 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所需材料
1.醫院死亡證明 2.尸檢 報告 3.戶籍注銷證明 4.火化證明5.事故現場照片
計算方式
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當地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年限
注意事項
1.審核法醫的尸檢證明、醫院的死亡證明(醫院內死亡的)、火化證明、銷戶證明(同時能體現死者戶口性質 )
2.對單證有疑問的,應及時到出證單位進行核實
3.死亡人員身份或死亡原因可疑的應到相關的部門調查,并通過走訪死亡人員周圍人員進行核實情況
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定期人壽保險
定義
定期人壽保險只提供一個確定的保障時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險人達到某個年齡為止,如65歲。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時期內死亡,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期滿生存,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主要特點
保險費相對較為低廉。由于定期人壽保險不含儲蓄因素,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有確定期限,所以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人壽保險保險費低于其他壽險,而且可獲得較大保障。
可以延長保險期限。許多保險公司允許保險單所有人在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檢,不論健康狀況如何都可以延長保險期限。
可以變換保險類型。同樣有很多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不論健康狀況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壽保險變換為終身人壽保險或兩全保險的選擇權。不過,這種選擇權一般只允許在一個規定的變換期內行使,如65歲以前。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有比較嚴格的選擇。在人壽保險中,身體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險性較大的人,往往積極地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人壽保險。為了使承保的風險掌握在控制范圍內,保險公司選擇投保客戶的 措施 通常有:對超過一定保險金額的保戶的身體作全面、徹底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略差或一些從事某種危險工作的保戶提高收費標準;對年齡較大身體又較差者拒絕承保。
投保對象
比較適宜選擇定期人壽保險的人,一是在短期內從事比較危險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經濟境況較差,子女年歲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的人。對他們來說,定期人壽保險可以用最低的保險費支出取得最大金額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壽保險沒有儲蓄與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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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險可以這樣購買:
1、死亡保險購買時需要注意購買的保險生效時間,通常情況下,保險都是購買后的第二天才生效,有的會是在3到7天生效;
2、購買時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條款內容以及相關的保險范圍,這個關系到投保人的自身利益,若是有不清楚的也可以及時詢問保險公司,避免購買了與自身需求不符的保險;
3、購買后的相關資料以及文件都需要好好保存,以便后期的需要。
死亡保險,又稱遺屬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供養親屬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險人在其供養親屬死亡后,從社會上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死亡保險分為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人壽保險。
定期死亡險:該保險會有一個確定的時間,若是保險人在時間內去世,則保險公司賠付對應的保險金,若是沒有在時間內去世,則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的責任,保險費用也不會給予返還;
終身人壽保險:該保險提供的是終身保障,被保險人在任何時間內去世,保險公司都會對其進行保險金賠付。
在購買死亡險時,每個投保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以及經濟條件進行選擇合適的保險進行投保。死亡險購買時需要注意購買的保險生效時間,通常情況下,保險都是購買后的第二天才生效,有的會是在3-7天生效;購買時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條款內容以及相關的保險范圍,這個關系到投保人的自身利益,若是有不清楚的也可以及時詢問保險公司,避免購買了與自身需求不符的保險;購買后的相關資料以及文件都需要好好保存,以便后期的需要。
死亡保險,又稱遺屬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供養親屬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險人在其供養親屬死亡后,從社會上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人壽保險中的一種,該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拓展資料:
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包括職工和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者。在社會保險體系中,死亡保險同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疾病保險由一定的交叉關系,所以有關法律和規定,也多見于綜合性社會保險的立法中。在社會保險體系中,擁有死亡保險,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險人在其供養親屬死亡后,可從社會上獲得物質幫助。死亡保險同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疾病保險由一定的交叉關系,所以有關法律和規定,也多見于綜合性社會保險的立法中。死亡保險的保險利益包括兩部分:1、為幫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經濟困難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為喪葬補助金或喪葬費。2、為保障死者生前過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為撫恤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標準,由各國立法規定。
定期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期滿時不超過65周歲。保險人也可應投保人的要求,為特定的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期間短于1年的定期保險,如保險期間為幾個月或幾個星期的定期保險。定期保險的保險條款大多規定,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保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合同約定終止時止。由于定期的保費主要是依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概率計算出來的,儲蓄因素極少,且保險人承擔死亡風險責任的期限是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于其他任何一種人壽保險,從而投保定期保險可以以較低廉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險的逆選擇風險較大。
死亡保險的內容有以下兩個點:第一是為幫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經濟困難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為喪葬補助金或喪葬費。第二是為保障死者生前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為撫恤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標準,由各國立法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死亡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種,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據保險的期限,它分為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死亡保險兩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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