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腹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這里所指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是指已經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兒。
二、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
《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遺腹子可以代位繼承嗎,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實際上,在大多數國家,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范圍。
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來規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不受代數限制,后來這一規定受到人們的廣泛批評,認為這樣會使那些與被繼承人既無親情又無生活上的依賴扶助關系的人成為繼承人,而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將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反映了繼承立法重視親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關系。對繼承權的影響以至決定作用,也反映了縮小繼承人范圍的立法傾向。
外國法律中無繼子女法律地位的規定,繼子女如果被繼父或繼母收養,按養子女對待,否則無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養子女,多數國家規定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其養父或養母的直系尊親屬的財產。這些國家的理論認為,收養的效力及于養父母的血親。這種主張有利于穩定收養關系。美國等一些國家則認為,養子女不能代養父或養母之位繼承養父或養母的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血親的財產。而在我國,養子女亦可作代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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