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常見的房產糾紛(《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
一、廣告欺騙
現在樓盤廣告可謂是鋪天蓋地,而多數人也相信廣告效應。首先,要注意在買房子的時候要選擇正規房屋銷售地點,有固定地點,證件齊全的房地產企業,不要選擇路邊野廣告的消息。有些人會利用內部價等誘餌騙取消費者的金錢,所以在選擇時要慎重,不要輕信小廣告之類的。在選房子的時候,除了要實地看房以外,還要查看房地產商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證件,另外,交房時開發商是否提供能夠提高齊全材料。缺少任何一項都有可能給接下來的購房或者交房帶來麻煩。
二、定金糾紛
在所有問題都了解清楚并打算購買時,消費者就要開始支付一定的金額了。在此,需要提醒購房者要分清“訂金”以及“定金”的區別。定金,簡單的說就是預先給付開發商的金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會退還,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市場上類似的稱呼還有“認籌金”、“誠意金”等。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就可。
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購買者在支付金額簽約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上一般會注明這筆金額是否會退還、幾個工作日內退還等重要內容。
三、霸王合同
在房屋買賣中,雖然房屋買賣合同有統一范本,但依然有房產開發商會基于某些因素的考慮在合同中加入對購房者不公平的條款。雖然購房者有話語權,但是如果要購買該開發商的房子就必須簽署這樣的合同,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霸王條款,對于這些條款消費者似乎很難反抗。
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條款多藏匿于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中,而這些補充協議都基本是開發商的律師團隊本著保護開發商的立場而制定的,購房者一定要對合同中的任一細節都多加留心,特別是附在后文的補充協議,這往往會成為不少糾紛的導火線。
四、房屋質量
商品房質量對消費者來說尤為重要,它不僅關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關系其居住舒適的程度。然而有的開發商修建的商品房卻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質量缺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建議購房者要認真對待驗房環節,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可以選擇專業的驗房公司驗房。如果是自己驗房的話,最好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網上學習一下相關知識,驗房的時候要多注意建筑結構、門窗、墻面、地面、頂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統、給水、排水系統、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等方面。
對于一般性質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房屋,購房者可請求開發商維修,因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也可向開發索取賠償。
而對于嚴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房屋,購房者應先請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檢查,在取得房屋質量鑒定不合格的證書后,可要求開發商予以退房。對消費者的正當要求,開發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面積縮水
根據圖紙建造的房子面積不可能精確到100%,為此國家也制定了3%的面積浮動。可是不少置業者會發現交房時面積誤差率超過了浮動的范圍,錢交了面積卻少了。
最新資訊(《民法典》2023年1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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