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遺產繼承訴訟超時效該怎么辦
《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繼承遺產后,卻遲遲沒有分割,到20多年后分割時,產生糾紛,這種情況并不完全過了訴訟時效。《繼承法》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后,如果財產沒有分割,則與其他繼承人形成對遺產的共同共有。1987年最高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明確指出這類案件是所有權糾紛,從爭議發生之日計算時效,所以,這類糾紛的時效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計算時效,即使遺產超過20年遺產分割有時效的限制嗎,但從爭議之日起沒超過2年的,仍然受法律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繼承遺產后,卻遲遲沒有分割,到20多年后分割時,產生糾紛,這種情況并不完全過了訴訟時效。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遺產分割是有時效限制的。但是,由于人們對法律知識的缺失,不知道這樣的規定,導致最終錯過了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那么,遺產繼承訴訟超時效該怎么辦呢?我們來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分割有時效的限制嗎
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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