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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房產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嗎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二、房產糾紛怎么申請仲裁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有仲裁權的第三者進行仲裁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法律手段。如果糾紛不屬于行政機關主管,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當事人必須具備以下兩材料一般解決房產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仲裁委員會就可依法予以立案辦理。兩材料為:1、仲裁協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或糾紛發生前后簽訂的將該糾紛提交仲裁的書面約定。如,該合同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
這里提請大家注意,在簽仲裁協議時務必將仲裁委員會的全稱寫明,并且不能將仲裁與法院并選。2、仲裁申請書,即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對方為某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三、不同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六)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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