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京市郊區拆遷戶老王好賭,為還賭債去年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出賣給老張。由于老王取得該房屋沒有五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待房屋五年到期時必須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否則按照每日支付違約金一百元,至產權過戶完成日。老張一次性轉賬支付王某某一百萬元購房款。老王得到購房款后才將情況告訴妻子,妻子暴跳如雷,堅決反對,要求老王立即解除合同,將購房款返還。而老王已經將購房款的一半還了賭債,無法返還。老王妻子為了保住房屋,向自己弟弟借款,要求與老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遭到老張拒絕,老張同時要求老王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否則只能通過法院。
老王此時慌了神,也覺得不該出賣房屋。在咨詢了相關機構后,老王妻子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老王和老張,要求撤銷老王和老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其理由是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五年內不得出賣,并且沒有得到妻子同意。
法院認為
法院查明,該房屋系王某個人名下的拆遷安置房,法院認為:拆遷安置房雖然有的地方也稱呼為經濟適用房,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房屬于不同性質的房屋。兩者的政策目的及保護的法益不同,從性質上看,拆遷安置房系對被拆遷人的整體補償,具有對價性質,是對被征收人原有房屋被拆遷所進行的補償。而經濟適用房系保護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質。因此,拆遷安置房買賣,并不涉及擾亂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應當認定有效。只是不滿五年轉讓的,具有暫時不能履行過戶的情形,當事人要求五年內過戶的,不支持。至于沒有征得妻子同意的問題,由于房屋系王某個人名下的房屋,并不能據此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因此,駁回訴訟請求。
總結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人生在世,遠離賭博,遠離毒品,遠離不良誘惑。家庭重大事項,提前協商,確定一致意見后再作為。涉及到房屋買賣問題,法律保護誠信交易,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同時,公序良俗原則也是社會生活的底線,公民、社會組織都要遵守。
相關法條: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嗎?,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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