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遷中如何認定安置人口?
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以下3項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戶籍注冊在拆遷項目范圍內;
2.在拆遷范圍內有經合法審批或備案確認的宅基地和房屋;
3.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直系血親(含被拆遷人及其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安置:
1.經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在拆遷范圍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2.2003年8月1日后遷入拆遷范圍內,且已享受拆遷安置的人員,經核查屬實的;
3.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暫停公告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布通告之日后,將戶口遷入拆遷范圍內的。
上述規定以外的特殊情況,應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意見第九條規定的方式認定被拆遷安置人口。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