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房屋拆遷,女方離婚能分割拆遷利益嗎?
隨著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地區的騰退拆遷不斷增加。拆遷利益中包含了安置房及補償款,因拆遷帶來的巨大利益,造成在分配拆遷利益時存在各種法律糾紛。若在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發生拆遷,女方能否獲得相應利益呢?此種情況需要綜合具體情況確定: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其次,需要結合拆遷政策規定和拆遷協議中安置人員進一步確定。
再次,女方婚后與公婆是否共同生活,在婚后是否共同出資建設、翻建房屋等,被拆遷房屋是否為家庭共同財產。
總之,如果女方屬于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及宅基地使用權人,則女方可以獲得相應拆遷安置房和補償利益。在具體分割中需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時間,其他共有人份額等其他因素進行分配。安置房屋及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款在審判實踐中應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請人和共居人共有。建房、翻建、擴建出資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關于地上建筑物對應的補償款。若女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請人又對建房無任何貢獻,僅在拆遷協議中為安置人員,則不應享有涉及房屋和宅基地等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