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后拒絕賣房,屬于民事違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廢止。
這三種違約結果是由買房人選擇的。因此,買房人可以不要賣房人返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二、定金分為幾種
定金分三種,“解約定金”不能簽定金通常分三種:成約定金、履約定金和解約定金。成約定金是為促使雙方簽訂合同而交的定金,履約定金是保證買房人履約而交的定金,這兩種定金方式比較常見。
解約定金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只要賣房人雙倍返還定金就可以解約,這對賣房人有利,因比比較少見。如果約定了解約定金,買房人就不能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了。
三、兩種情況下,法院不能強制過戶
首先,看房屋有無抵押,有抵押的房屋須在征得抵押權人(通常是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過戶。
其次,經濟適用房、央產房等上市受限的房屋不能過戶。
因此,如果買的是這兩種類型的房,客觀上不能實現過戶,法院也就不能支付要求繼續改造合同的請求,即不能強制過戶。四、應對賣房人毀約“借口”
1、借口一:買房人違約在先
對于指責買房人沒有按時支付首付款等違約行為時,法官首先要查實,其次衡量這種違約是否會導致賣房人違約。
如果買房人只晚交了一兩天的房款,就只是輕微瑕疵,不足以讓賣房人拒絕履行合同。但反過來,如果買房人確實延遲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給賣房人造成重大損失,賣房人毀約也就可以理解。
在這里提醒買房人,要注意按時履行合同約定,且在與對方談判的過程中要留下錄音證據。
2、借口二:配偶對賣房不知情
有些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配偶對賣房不知情,就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所以賣房人以這種作為借口來毀約的情況比較多。
再者,買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簽約時,賣房者配偶在場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這樣,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實情況,從而做出判決。如果因為配偶不知情導致合同無效,買房人還可以向賣房人追討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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