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廣告(包括沙盤、售樓書等)
為了賣掉房子,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對于這種承諾又不寫在合同里。結果當出現規劃變更、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準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房地產開發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購房者想當然地以為廣告內容都會寫入合同的心理,瞞天過海。結果,發生爭議、對簿公堂時,法官一般會以合同條款作為依據判斷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廣告。
規避:應到實地考察、保留廣告單、售樓書等宣傳資料,最好把廣告宣傳的內容全部載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開發商若不兌現,這些資料可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有力憑證。
陷阱五:合同陷阱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戶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后注入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說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條件。
規避: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特別是免除開發商義務,削減業主權利的條款,遇到空白處應填上對自己權益有利的內容。
陷阱六:物業管理陷阱
房地產開發商強迫業主接受其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損害業主權益。
規避:一是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期限超出一年的,應提出反對意見,因為這屬于不合理的違反購房者意愿的附加條件;二是如果包括上述條款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簽時,可以該條款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其無效。
陷阱七:大力營造現場道具和售樓氣氛
為了制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開發商(售樓人員)往往會找來一些親戚、朋友到銷售現場做“托兒”,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欲望。
規避:一是購房者一定要據理力爭,明確告訴售樓小姐除非這套房,其他房都不要;二是要求查看合同和發票,看你選中的房子是否真的已經銷售;第三,最好的預防方法是到房產交易中心查閱正確的房源銷售數字,以免跌入“搶購”陷阱。
陷阱八:房屋面積前后不符
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發生差異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做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廣州(樓盤)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做任何補償。
規避:仔細了解房地產開發商的相關資質及開發手續,注意樓盤宣傳海報,重視“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
陷阱九:配套縮水
許多不良開發商在推樓盤時,往往會向你推介園區周邊配套規劃,幼兒園、高檔會所、小學、運動場、時尚商業街等等一應俱全,但由于開發商與購房者所簽的合同中往往沒有園區周邊配套規劃的內容,使得承諾的園區周邊配套成為一紙空文。
規避:購房者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如開發商提供免費交通車,能長期免費嗎?二是調查教育設施是否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認可。三是看周圍是否有替換的配套設施。
陷阱十:證照陷阱
一個合法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齊全的“五證”、“二書”。所謂“五證”,這也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實踐中,有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為了掩蓋虛假情況,經常找借口不出示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說正拿著相關文件在報批某項手續,要么就說文本放在離售樓處很遠的公司本部。售樓人員往往會先要求客戶簽訂認購書或合同,而客戶一旦交完定金或購房款,再有什么問題,開發商(售樓人員)便會即刻變臉,客戶再也見不到售樓人員在推銷房屋時那充滿春意的笑臉。
規避:購房時,需看開發商是否“五證”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若不齊全,購房者購買后則可能拿不到房產證,商品房質量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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