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劉先生發現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況下,所購商品房的開發商工作人員改掉了合同中的一個詞,使他的房屋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成了“公寓”。劉先生要求對方給個解釋,開發商工作人員稱“公寓”和“住宅”沒太大的差別,是銷售人員個人疏忽造成。而劉先生提出的“起碼賠我一臺彩電,表明一個道歉的態度”的要求則被開發商拒絕。
“住宅”變“公寓”
住宅合同簽好被收走
這段時間,劉先生為自己買的一套商品房而慪氣。他是一家醫院的醫生,在離單位近的城西看過幾個樓盤后,最終看上了位于蜀鑫路的“海亮樾金沙”。
劉先生說,去年12月中旬去售樓部選房,銷售人員透露了他們的樓盤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住宅,一種是公寓,產權都是70年。劉先生當時并不太了解差別有多大,但他態度卻很明確,“當然要住宅”。
他選下其中一棟樓的1601房,當時售樓小姐亦明確,這一套肯定是住宅。華西都市報記者看到雙方購房合同“主合同條款的補充約定”一頁“商品房基本狀況”中明確:根據房屋產權面積測繪成果報告,該商品房設計用途為“住宅”,如房屋面積實測報告書對商品設計用途改變的,以報告書載明的設計用途為準。
合同簽好后,售樓小姐稱需暫時收走,要拿去蓋章,大概過兩周左右的時間再返還。
再見合同,住宅“沒了”
不久,售樓小姐就電話通知他去取回合同。劉先生說自己沒什么買房的經驗,而且合同頁那么厚,根本沒考慮去細看,心想合同都簽字了,對方應該不會有什么“小動作”。
但直到他前去貸款中心辦手續時,工作人員輸入他購房的具體信息卻告訴他,其所購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公寓。劉先生頓然覺得詫異,趕緊拿出購房合同原件端詳,這才發現合同有了很不起眼的一處更改:合同中本來勾選的“住宅”一項被打了個叉,重新勾選了“公寓”一項。而拿回合同后,他完全沒注意到這個更改的細節。
“我難以接受。如果開發商一開始明確并如實地告訴我這是公寓,不是住宅,我肯定不會買。怎么可以用誘導欺騙的手段對待我呢?”劉先生說。經過咨詢律師,劉先生提出一個索賠訴求,他自認為要求并不高,“賠償我一個彩電,表明一個認錯的態度。”但到目前為止,沒有得到開發商的回應,也沒人向他道歉。售樓人員朱小姐告訴他,現在公司房價漲那么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議。
售樓人員:稅費無差
劉先生在獲知合同被更改后第一時間聯系了當時的售樓人員朱小姐。開始,朱小姐稱,這個項目里只有朝北的房子才是公寓,朝西的是住宅。但劉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后經過查詢,朱小姐又答復他的1601房確實產權性質是公寓。而且同一樓層,和1601朝向、戶型完全一樣的1606卻是住宅。對于他的疑問,朱小姐讓他寬心,“只是房屋使用用途為公寓,稅費和后期物業管理費都是一樣的。”
果真如此么?12日上午,華西都市報記者就此致電朱小姐,后者則以休假為由而讓記者咨詢售樓部熱線。但幾分鐘后,朱小姐馬上聯系上劉先生,稱他們負責的經理會跟他聯系。但據劉先生稱,其負責人至今仍未聯系過他。
律師觀點:存在欺詐
蓉城律師徐*輝認為,住宅與公寓雖然目前在國內兩者實際差別不大,但仍屬于不同的使用用途。
開發商如果在出售房屋前未明確標注屬于公寓,那么在合同達成階段就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為。如果購買者不愿意履行協議,可以要求達成協議自身所受損失的賠償。不過,這就涉及一個問題,如果雙方達成協議階段要毀約,購買者就得證明自己的損失有多大,所以劉先生的訴求,很可能得不到開發商的回應。
業內人士:差別在保值率
從事房屋銷售的業內人士透露,在高層住宅小區內,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兩種性質的商品房,在房屋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定性,兩者存在區別。
“公寓”和“住宅”差別到底在哪里?華西都市報記者查閱了相關文件規定,《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公寓的名詞解釋是:除要求外均滿足《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一類特殊的生活單元。按照該規定,“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時(三環路以內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時)”,達到這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稱為住宅,而公寓則達不到這樣的要求。
成都二手房銷售人員黃先生告訴記者,在售賣二手房的時候,房產證上標明為公寓或者住宅,買家會比較在意。因為光標準不同,售賣時住宅類公寓價格會受到一定影響,所以兩者的更大差別在于住宅性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
【法律解讀】
一、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二、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三、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四、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
我國《》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五、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六、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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