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部租賃的營業用房嚴重過剩可以轉租賃嗎
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二、房屋不能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租。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系,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礎。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系的第一條件。
3、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租。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的關系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賃關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它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4、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將所有房屋在轉租出去。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并被罰款。
5、屬于違章建筑不能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準,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對于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
6、產權屬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不能出租,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這就會對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權。
7、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經設抵押之屋的所有權的行使實際在法規上已經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經設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是一個法律程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
8、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房子不能租。
9、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不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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