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子到期后續租還要簽合同嗎
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要不要簽訂合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不簽訂合同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變成不定期租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租房合同應如何續租
1、在租房合同續租中,續租是需要另外準備合同,重新簽訂的。
所以在準備租房續簽時,是需要提早準備好租房續簽合同,并要提前告知出租人,自己需要續租。
2、在租房合同續簽時,如果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那原承租人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
3、在租房合同續簽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變更原租約條件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
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為新約定的期限,并向鑒證機關登記,簽訂好新的租房續租合同。
4、在新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
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到期后,承租人繼續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商續簽租賃合同。
如果沒有續簽的,原租賃合同有效,但變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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