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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繼承人均主張繼承房產又無力支付補償時,遺產房屋的分割方式?
各繼承人均主張繼承房產又無力支付補償時,遺產房屋的分割方式?
父母生前購買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為遺產由多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的處理。盡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產房屋,但均無力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官提示】對于遺產房屋,各繼承人可協商由一人繼承所有,并就其他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補償;如各繼承人均無力支付補償,可以通過明確各自繼承比例的方式就遺產房屋共有。今后,各繼承人可通過出售遺產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遺產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權利。
怎樣確定遺產繼承份額遺產分割要注意哪些事項
遺產繼承份額一般情況下各繼承人的份額均等,但是各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繼承份額,遺產分割的注意事項如下:
1、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
3、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于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房屋遺產繼承如何折價分割,民法典中關于房屋繼承,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遺產的處理》---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第一款: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第二款: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遺產分割原則和方法的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遵循下列一些原則:
(1)發揮遺產效用原則。分割遺產應體現物盡其用,財盡其值的要求,使遺產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盡可能釋放出經濟效用,促進生產,方便生活。《繼承法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2)酌給遺產原則。《民法典》第1159條確定了繼承法律制度的酌給遺產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當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時,上述人員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3)保留胎兒應繼份額原則。《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條文參見:
《繼承法意見》第58、5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瑞仙與黃宗廉等房產糾紛一案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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