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廠房租賃欠費要承擔什么責任
民法典規定,租賃廠房后拖欠租賃費用產生糾紛的,承租人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不合法租賃合同有效嗎
按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
1、房屋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屬于共有房屋但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5、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
6、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被抵押,又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房屋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所以,租房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將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根據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無效。
如果確定這是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的,那么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損失賠償。
如果確定是雙方的過錯,比如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的、集體的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就要追繳雙方取得財產,并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廠房后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就會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賠償損失,如果不支付的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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