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對話
方弘:這個案子當中老人留下了兩份遺囑,而且給女兒的遺囑還公證過,公證過的遺囑是否就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呢?
陳凱律師:咱們國家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中規定,確實是公證遺囑的效力要優先于其他遺囑的效力。但是過兩天,《民法典》生效以后就會改變局面,公證遺囑和其他遺囑會在同等地位上,判斷一份遺囑到底有沒有效,要看它是不是最后的有效遺囑。
方弘:本案當中有公證遺囑,但是后來老人又重新立了一個遺囑,而這個遺囑沒有公證,那么到底哪一份有效呢?
陳凱律師:如果本案的一審判決是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那么應該是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如果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民法典》生效,這個時候公證遺囑不具有優先的效力,以在后的遺囑為準。
本案在《民法典》還沒有生效的情況下,直接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可能會存在問題。但我相信本案的法官應該不是直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判定哪份遺囑有效,而是根據繼承人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是立了遺囑,法官也可以根據相關的情況來進行判斷。我認為主要是因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原因,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效力。
方弘:因為之前的法律規定是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當中,法院認為老人后邊給侄子的這份遺囑是可以推翻之前給自己女兒的公證遺囑的,您認為背后的道理或者原因可能是在于女兒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嗎?
陳凱律師:對。我認為是因為這個原因促使法官作出判決的。如果沒有這個原因,僅僅是誰在先誰在后,誰公證了誰沒公證,那么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直接判在后的這份未經公證的遺囑有效,而前面那份公證的遺囑無效,我認為還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能不是很站得住腳。
但是,加上了法官內心的衡平,也就是法官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認為怎么樣是更公平公正的,他就作出怎樣的認定,我相信這是主要的原因。
方弘:所以,由這個案件我們也可以看出,即便老人立了遺囑給子女或者是其他人,但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可能這份遺囑也存在無效的可能。1月1日《民法典》實施以后,如果老人有多份遺囑的話,通常情況下是哪份遺囑為法律所認可?
陳凱律師:首先要確定到底有幾份遺囑,然后再確定這些遺囑本身形式和內容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判斷一份遺囑到底生效還是不生效,以時間在后的為準。如果存在好幾份財產,每一份財產單獨寫的遺囑互相之間不沖突,那么應該是都有效。如果就一份財產,寫了好幾份遺囑,內容是沖突的,那么以在后的為準。原則上是在后的為準,但是這是有前提的。首先在后的這一份遺囑形式內容上是有效的,同時在后的這一份跟前面的這些是否存在沖突?如果存在沖突,以在后的為準,如果不存在沖突,應該都有效。
方弘:對于老人來說,他的感情也是有變化的,可能隨著對他的關心程度而變化,7年前想給自己的女兒,但是7年后因為有了其他人對自己的生活給予了更多的幫助又打算給侄子了。一位老人立多份遺囑這種情況應該說也不少見,所以大家也應該注意。網上最近也流傳一種說法,就是獨生子女現在不能繼承父母房產了父母將房產公證遺囑給獨生女 法院判女兒無權繼承!,獨生子女通常在什么情況下不能夠繼承父母的財產呢?
陳凱律師:這個文章肯定有標題黨的成分,危言聳聽,但是這個文章的內容也提示了大家值得關注的幾個要點。
首先,大多數人都以為父母的財產天經地義就是子女的,但其實子女只是繼承人之一。按照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而往往很多人只有一個子女,但父母兩人都健在,或者說配偶父母也都健在,特別是現在生活比較好,老年人比較長壽。在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父母的份數比子女的份數要多,老人家一個人一份,子女一個人只有一份。所以,遺產反而老人家得到的比子女得到的要多,這使得大家逐漸認識到,按照法律規定,父母的財產不一定全額是孩子的,如果不寫遺囑的話,子女只能擁有一個份額,而不是擁有全部份額。
解決這個問題最簡單的方案就是寫一份遺囑,把財產指定給自己的孩子。
第二、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什么叫不能?就是雖然法律上有份能夠繼承,但是實際上去辦理繼承過戶的時候存在很多的障礙。比如無法證明自己的父母是否只有自己這么一個子女,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證明我媽是我媽,或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還在不在世,這種沒法證明的事很多人遇到過。甚至新聞里面,有的人為了繼承父母的財產,還要提交自己清朝出生的爺爺的死亡證明,也是貽笑大方,但確實是存在的。
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也是一樣,父母如果提前寫一份遺囑,而且這份遺囑不是自己在家里寫的,必須是經過公證或者中華遺囑庫登記的,寫明自己年邁的父母是什么時候去世的,其實可以簡化將來子女辦理過戶的手續。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其實是一個在實現過程中存在的障礙,特別有一些人是獨生子女,父母去世了,所有親戚也都不在了,比如說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不在了,就一個獨苗,一般情況無法提供證據,可以到法院去起訴。提起訴訟不是因為他們有糾紛,而是要通過訴訟由法院來查明相關的事實,最后認定他有繼承權。但是,訴訟得有原告和被告,獨生子女只有自己一個獨苗,沒有被告,自己當原告,不知道告誰,結果就變成了一個死局和僵局。
一方面去辦理公證或者直接辦理過戶,自己手續不齊全,另一方面通過法院來查明,卻沒有合法的被告,所以導致不能繼承。
還有一些風險點,比如有些老年人在配偶去世以后再婚,他的財產再婚配偶也有繼承權。所以,這個時候子女得到的也不是全部的份額。
方弘: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都健在,然后父母過世了,這種情況下,爺爺奶奶也沒有去爭,他也不著急過戶,因為覺得只是他一個孩子可以繼承,但是爺爺奶奶又過世了,他的這份財產又繼承給了七大姑八大姨等等。這種涉及的權利人多,就特別麻煩,如果其中有一個人不愿意的話,事實上這個財產也很難過戶到獨生子女的名下。所以,法律意識是非常重要的,老人留遺囑的怎么立才能放心?如果立了遺囑以后,老人的想法改變了,怎么立這份遺囑才能被法律所認可?
陳凱律師: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關注。
第一個問題就是拿遺囑去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辦事機構,包括辦事人都會遇到一個很尷尬的現象。如果你拿出來的這份遺囑是你的父母自己在家里寫的,這份遺囑是不是真實的,會不會是你自己偽造的,辦事機構也不明確,這個時候辦事機構就充滿各種擔憂。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在某個公證處或者某個登記機構辦理遺囑,允許在家里自己寫遺囑,但是這種自己在家里寫的遺囑,將來辦事的時候就會遇到各種尷尬。所以,建議大家遺囑盡量去專業機構或者公證機構辦理子女可以拿到證明的遺囑。
第二點,有些人按照當時的想法寫了遺囑,把財產給了某個人。如果他提前把遺囑的內容告知了相關人員,隨著時間的推移,相互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或者是想法發生了變化,這個時候想要改變自己當初的決定,對于處理家庭之間的關系就會比較微妙,甚至會引起一些矛盾和糾紛。中華遺囑庫的意義就在這里,充分的保護和尊重每個人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決定,也就是說財產是我的,我想給誰就給誰,在最后一刻決定才會公布于世,在我沒有離世之前,這個決定還是不公布為好。這種身前保密、身后傳遞的服務模式的創新,其實就是中華遺囑庫的價值和意義。
結語
一審法院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認定女兒陳愛玲手中的遺囑已經失效。
郴州市中級法院民一庭法官廖軍,他的女兒雖然是唯一的女兒,但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從公序良俗也好,遵從真實意思表示也好,一審法院判決,最后一份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對于一審判決,陳愛玲向郴州市中級法院上訴。
二審法官表示,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明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陳老的最后一份遺囑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最終法院促成了雙方調解結案,握手言和。
《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中進一步明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老人在世,不聞不問;老人去世,爭要財產。一個人如果沒有孝心,即便暫時得到財富,不僅不可能幸福,離災禍也不會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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