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養老保險按什么標準交
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
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總額。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般采用個人帳戶方式。即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后,應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對象;無論是企業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還是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一律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和個人均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繳費基數。
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賬戶。
按規定,只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沒有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應該按照個人的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且全部個人繳費都計入個人帳戶。
三、補償養老保險的意義
1、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利于分散保險責任,適應我國向老齡化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我國人口快速老齡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隨著人口的老齡化,我國養老保險費用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也會越來越尖銳。采用提高企業繳費比例的辦法,來解決由人口快速老齡化帶來的沉重財政負擔是行不通的。
可行的途經是: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可能性出發,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分散養老保險責任,將統一的工資替代率降下來。國家只為退休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進一步提高養老待遇水平則要通過補充保險制度去解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是在尋求養老保險新對策的情勢下應運而生的,它作為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分散養老保險責任的重要作用。
2、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利于減輕政府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壓力,保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由于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建立較晚,基本養老保險累積資金不足,近年來收支缺口逐年擴大,挪用個人賬戶資金發放養老金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轉。再加上養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國家仍難以負擔如此沉重的養老金支付壓力。
所以國家必將繼續堅持“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自社會保障基本原則,逐步降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減輕財政負擔。與此同時,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能夠健全社保體系,彌補基本替代率降低帶來的缺陷,提高社會整體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實現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效補充。
3、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利于完善企業員工福利保障體系,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隨著中國加入WTO后大量外企進入中國市場,人才競爭更加激烈,如何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并為我所用,成為國內企業面臨的最大挑戰和現實難題。
面對低水平的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完善的員工福利保障體系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重要課題。補充養老保險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有效工具,有助于吸引優秀人才,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和約束員工為公司長期效力,增強企業穩定性,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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