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破產管理人報酬規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破產管理人報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報酬收取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人報酬方案確定的計算標準和方式收取報酬。
管理人收取報酬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管理人收取報酬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決定管理人收取報酬的數額。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為公平、公正審理破產案件維護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破產管理人收取報酬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之一條報酬確定主體管理人報酬由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據本規定確定。
第二條報酬范圍管理人報酬是指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之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不包括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是指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確定報酬原則和 ***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按標的額計酬的 *** 確定管理人報酬。
第四條報酬計算標準范圍人民法院應當以可供清償的全部債務人財產價值為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確定管理人報酬計算標準_
一,不滿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按不超過15%計算;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2%計算;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0%計算;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6%計算: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按不超過3%計算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計算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計算。
法律分析:1、《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2、根據《確定管理人報酬規定》,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因進行破產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費用。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100萬元的,在12%以下確定: (2)在100萬元一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在500萬元一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4)在1000~--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5)在5000萬元一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6)在1億元一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7)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確定破產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報酬,除需考察案件復雜性、管理人勤勉程度等與破產清算案件相同的內容外,還需考察管理人對企業重整作出的實際貢獻,實踐中對此如何評判并無明確標準,但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一是考察管理人在制訂重整計劃草案中發揮的作用。破產法第八十條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 *** 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 *** 重整計劃草案。”若重整計劃草案不是由管理人制訂或管理人發揮作用較小,則可視為管理人對重整貢獻較小,適當降低管理人報酬。二是考察破產重整經營方案可行性。對此可從管理人是否找準企業陷入破產困境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是否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預計經營收益與市場行情的匹配度、聽取行業專業人員意見等方面予以考量。三是考察管理人在引進戰略投資人等方面的貢獻。能否引入外部力量往往是企業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這一點可作為考量其對重整貢獻的重要內容。四是管理人與債權人等的談判成效。爭取債權人等表決通過重整計劃是一場艱辛復雜的談判過程,管理人的談判思路是否清晰、 *** 是否得當、成效如何等,都可作為評價管理人對重整貢獻的依據。五是征詢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求意見可通過抽樣調查、債權人會議收集等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之一條管理人履行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職責,有權獲得相應報酬。管理人報酬由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據本規定確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并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更高人民法院備案。
不用
這是因為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是他自己的勞動報酬,自己可以支配使用這筆錢不會用他的報酬支付其他費用。
管理人報酬=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比例
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債務人財產-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金額
拓展資料:
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有: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破產管理人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序(搖號)和 *** 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之一百八十二條 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之一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
公司因本法之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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