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賠償額如何確定呢
傾向性意見認為,對于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若無約定的,出租人則應賠償由此對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升值損失的確定,應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日、承租人知悉或應當知悉權利被侵害之日等的房屋市場成交價格變化等情況,還應綜合考慮承租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予以合理確定。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時,承租人只能請求財產損害之賠償。損失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直接損失
主要是指承租人為了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支出的費用。如承租人為確定出租人是否出賣房屋進行的調查取證費用,為確定房屋價格而發生的鑒定費用,為與出租人交涉而產生的費用等。
(二)間接損失
主要是指房屋價差損失。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出租人按市場價出賣房屋給第三人,但出賣房屋時的市場價格較低,而承租人要求賠償時的市場價較高,這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兩者的價差損失;(2)房屋市場價格維持不變,出租人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了第三人,此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市場價與交易價之間的價差損失;(3)交易的價格高于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時的市場價的,此時對承租人而言不存在價差損失。
對于價差損失的賠償,可參照以下方式: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無法協商的,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承租人的利益出發,以承租人的請求為基合,租賃合同終止之日、房屋過戶登記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另外,還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損失賠償額應扣除必要的交易稅費。房屋轉讓和登記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各種稅金和登記費用,這些費用無論由出租人承擔還是由第三人承擔,均應從價差損失中予以扣除。二是現實交易中經常出現真實交易價格與在房地產登記部門備案的合同的交易價格不一致情況,此時應根據真實交易價格來確定,而不能依據備案合同的交易價格為基準來計算價差損失。
(三)附帶損失
這里是指,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另行租賃房屋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對此,應分情況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價差損失賠償,此時租金若上漲了,一般不應給予租金價差的賠償,因為此時承租人已經實現了房屋價差的損失,而租金來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時承租人已經確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當然就不能要求賠償因取得房屋所產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沒有獲得房屋價差賠償,而此時租金若上漲的,從平衡雙方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應適當地賠償承租人的租金價差損失。
對于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若無約定的,出租人則應賠償由此對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科普華君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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