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強,男,
被告武漢市**區房地產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洞庭街35號3棟1-3層1室。
法定代表人:余*毅,董事長。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優先購買武漢市江岸區中山大道763號一層房屋使用權。
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坐落于武漢市江岸區中山大道763號(原1227號、1267號,建筑面積89.47平方米)一層門面房屋是被告的直管公房。該門面房自2001年起一直由原告租賃經營,租賃合同每年簽訂一次。2011年8月22日,被告又與原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租賃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合同約定原告享有優先承租權。但在2011年8月4日,被告與案外人孫*友簽訂《協議書》一份,將已租賃給原告的房屋使用權以人民幣1431520元的價格出售給孫*友。對此原告毫不知情。直至2011年12月12日,被告與孫*友簽訂了《非住宅租約》后才通知原告。為此,原告起訴至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主張優先承租權,并要求法院宣告被告與孫*友簽訂的《非住宅租約》無效。法院審理后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享有優先承租權,被告與孫*友簽訂的《非住宅租約》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就本案所涉房簽定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以及《非住宅租約》實際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轉讓行為,在已設定租賃關系的不動產物權轉讓中,承租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故原告依《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現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法院支持。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強
XX年XX月XX日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科普華君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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