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方式,而遺囑繼承由遺囑繼承人繼承遺產,所以代位繼承人不享有遺囑繼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必修課】民法典中代位繼承人是否享有遺囑繼承權力,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
1、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
2、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且代位繼承不受輩數的限制;
4、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有法定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也喪失了代位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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