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托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
信托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托人),他運營這個財產,并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運營,取決于信托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并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業,也有可能是信托。由上述分析可見,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托法律安排交給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托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托”。在上述交集之外,信托(傳統上,在國外而言)還可以起到投資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奧地利學習美術期間,生活費用來自家族某位長輩設立的信托)、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而基金除了信托模式,國際上常見的還包括公司形式(即錢全部投到xxx投資公司里,投資者是xxx投資公司股東,根據所持股權的等級與份額享受投資回報)、合伙形式(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用的比較多)等。具體回到中國。目前我國信托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托。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托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于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托立法對單位信托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于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伙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托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據個人了解,目前雖然國內信托公司也有家庭信托(即第3點提到的其他信托)業務,但業務門檻非常高,而且實際業務量也非常小。
具體來看,可從以下六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托產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托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范圍。
3、法律方面
兩者適用的法律有差別。
4、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 *** 的批準,運行中受 *** 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 *** 資金信托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準,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5、資金募集方面
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異地推介 *** 信托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6、投資流動性方面
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 *** 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 *** 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于信托計劃,在信托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 *** ,流動性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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