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攤銷年限規定(開辦費的最新賬務處理)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怎么處理?有些人的之一反應是直接計入費用就行了,其實在會計賬務處理和稅法上的規定是有差異的,如果處理不好,會有一定的稅務風險存在。
實操中,企業會根據情況,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企業會計制度》中的一個,因為選擇不同,籌建費的處理也會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對于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處理 *** 為在費用發生時,計入到管理費用下的“開辦費”,而《企業會計制度》則是在發生時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生產經營的當月,再一次計入到管理費用當中。
那么有哪些企業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呢?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第二條的規定: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但是,在2007年《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了,該準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之后幾乎大部分企業都采用年的《企業會計準則》。
在進行賬務處理時,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構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的安裝費、運輸費等費用,應該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中,不應計入開辦費中,還有就是應該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也不應該列入開辦費中。
先看稅法中的相關條款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可以看到,對于籌建期的開辦發,納稅人可以選擇兩種處理方式,分別是:
第1種、開始經營之日一次性扣除
第2種:按長期待攤費用處理,攤銷期不得低于3年
這2種 *** 可以任選其一,選擇一種后不得改變。
對于籌建期費用的納稅申報,還有兩處需要注意的地方,之一是招待費限額扣除,第二是,籌建期的費用,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下面詳細說明一下。
先說招待費限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對于籌建期發生的招待費,稅法上只認可發生數的60%。假設,A公司籌建期發生各種開辦費50萬元,其中10萬元是招待費,那么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就需要進行調整了,實際能抵減利潤的費用金額為=(50-10)+10×60%=46萬元。
接著是籌建期費用,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這個怎么理解呢?
我們知道,稅法上對于虧損金額,是有5年的彌補期的,如果過了5年,那么這個虧損金額就無法抵減以后期間的盈利了,這對于納稅人相當于一筆損失。而籌建期可能會持續幾年的時間,在籌建期間,企業幾乎都是虧損狀態,如果這些虧損計入了當年虧損,那么對于企業來說,這些虧損能彌補的年限就減少了。舉例說明:
A公司從2023年到2023年為籌建期,籌建期3年,2023年開始實際經營,分別發生費用100萬、150萬、200萬,這3年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100萬、150萬、200萬,如果每年的虧損都計入當年虧損金額,那么2023年虧損的100萬,只能由2023年前的利潤來彌補,2023年、2023年以此類推,這就相當于2023年100萬從經營期開始,只彌補了2年,是不是很劃不來。
所以稅法上規定要從開始經營年份開始計算,這對于納稅人來說是一個利好,所以我們在納稅申報時就要用好這個政策。
以A公司舉例的話,2023年申報時,對于這100萬虧損,要做納稅調整,調整后,當年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0,2023年和2023年以此類推。
到2023年公司開始正常經營后,在申報2023年所得稅時,要將2023年-2023年的開辦費,進行納稅調整,做到2023年的納稅表中,比如2023年應納稅所得500萬,正常申報時500萬,我們要將2023年-2023年的開辦費調整到2023年里,則2023年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為500萬-100-150-200=50萬。
當然,如果你公司選擇的是將籌建期開辦費用長期待攤的 *** 處理的話,那么在2023年開始經營時,就按照攤銷的金額進行調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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