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提前終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1、協定解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中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3、違約解除,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要約具備的條件有: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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