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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什么時候實施的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在于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二、主要內容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 *** 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 *** 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 *** 、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實行,進一步規范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對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維護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辦法,根據相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嚴格的檢查,保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性,避免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 *** 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第二章 資產配置與產權登記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已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地區、同一級別、同一標準的原則,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共同制定。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同級人民 *** 統一管理、統一配置。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購置資產的,應提出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第九條 經同級人民 *** 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購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應集中管理,實行領用制度。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 *** 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 *** 采購。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并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 *** 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含已設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悉孝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旅敗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拆陸顫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
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 *** 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更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 *** 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 *** 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 *** 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 *** 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 *** 、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 *** 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 *** 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 *** 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 *** 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 *** 和上一級 *** 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 *** 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對下級 *** 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 *** 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 *** 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 *** 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 *** 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以及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并負責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產配置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二) 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三) 購置與調劑、租賃相結合;
(四) 與財力可能和預算管理相結合。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配置。尚未規定配置標準的,旗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在年初部門預算中,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應當編制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審批。
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第十條 在年度部門預算執行中,行政事業單位確需使用追加預算等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應當按照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以及使用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報其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用以更新或者替換原有資產的,在編制資產購置計劃時,應當同時提出對原有資產的處置申請,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在有關部門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經旗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第三章 資產使用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行政單位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擬將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規定限額以上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審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 *** 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 各級人民 *** 財政部門主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六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第七條 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第三章 資產配置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數量、規格、價值等方面的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制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第十一條 資產配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行政單位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行政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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