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看房在哪成交”的“潛規則”
目前中介為了搶房源和客戶,都會使出各種招數,類似的“潛規則”就出現了,不過這實際上是變相“強買強賣”,因為傭金問題轉投另一家中介達成交易的案例在二手房市場并不新鮮,因為業主通常在多家中介掛牌轉讓,同一房源在多家中介都可達成交易。
但是如果雙方簽訂了相應的協議,卻轉投他家完成交易則屬于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僅僅是帶看房并沒有簽訂協議,則索要勞務費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不過在二手房交易中的“跳單”行為卻需要賠償。
在二手房交易中“跳單”行為是指買家和買家的聯系需要中介牽線,中介完成帶看房或者提相關服務后,其中一方或者雙方跳開中介,私下達成交易或者委托他人居間服務的行為。
如何認定“跳單”?
跳單對中介的影響是巨大的,很多中介以此為由起訴條單著。法院通常從下面三個方面來認定“跳單”:
1、中介有沒有完成居間服務。比如提供房源信息,實地看房等。
2、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是否利用了中間的信息。這里還有個獨家代理和非獨家代理的認定。如果是非獨家代理,買家“跳單”的認定比較復雜,需要認定多家中介服務的質量、先后順序等。
3、是否存在逃避傭金的主觀故意。如果買賣雙方或者一方有逃避傭金的主觀故意,則很大可能被認定為“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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