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國家賠償標準(關于房屋 *** 法律規定)
房屋被強拆后,可以獲得哪些賠償?來看看更高院怎么說的?
在征地拆遷中,拆遷方和被拆遷方最關注的問題莫過于拆遷補償問題了。一方面,拆遷方想要用更少的成本來獲取所需房屋,另一方面,被拆遷方想要得到更多的拆遷補償。當兩者達不成一致的時候,一些拆遷方便開始先下手為強,將被拆遷方的房子強行拆除了,來強制征收。那么,在房子被強拆之后,被拆遷方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更高院的相關案例。
2010年7月27日,謝某購買了鄭州市中原區某住宅房,建筑面積102平方米。后來,當地成立拆遷工作指揮部,組織實施對該區域的拆遷,謝某所購買的房屋位于該拆遷范圍內。該房屋被區 *** 拆除,并且被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確認拆除行為違法。2023年,謝某向區 *** 提出行政賠償申請,區 *** 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通知書,謝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更高院再審。
更高院認為:一、房屋賠償。區 *** *** 行為已經被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為違法,所以區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室內物品的賠償。區 *** 不能證明在強拆過程中進行了清點登記和保存,謝某提交的相關證據,并沒有超出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范圍。三、過渡費的賠償。該項費用損失中是區 *** 的違法拆除行為直接導致的,應當由區 *** 進行賠償。四、拆遷獎勵費、裝飾裝修費、律師費等賠償。拆遷獎勵費是對在規定時間簽訂協議并搬遷的被拆遷人的獎勵,謝某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搬遷,不符合享受拆遷獎勵費的條件。
所以說,當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后,被拆遷方當然可以針對房屋的損失要求進行賠償,除此之外,被拆遷方還可以主張室內物品的損失,如果被拆遷方如果未在強拆過程中,將當事人的室內物品進行登記、保存,那么則要依法進行相應的賠償。此外,當房屋被強拆,被拆遷方要另行尋找住處,那么則涉及到過渡費,這一部分,也應當由被拆遷方承擔,至于拆遷獎勵以及律師費一般不算作直接損失的范圍,主張并不能得到相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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