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體中心 ? 大理人民廣播電臺綜合廣播FM99.9本期《城市進行時·政法篇》節目嘉賓:大理州律師協會法治宣講團成員、云南法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莎,和您一起關注:離婚時產生財產糾紛怎么辦?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會通過隱匿、轉移財產來達到侵占對方財產的目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從2023年1月1日施行,這部法律的規定對審理離婚時發生財產爭議的案件有了新的影響。
黃莎
大理州律師協會法治宣講團成員、云南法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生活在北京的陳女士因為與丈夫感情不和,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然而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存在分歧。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陳女士與劉先生2010年登記離婚,由于種種原因兩人無法再維持婚姻生活。
2023年,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然而兩人在離婚過程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明細與數額存在較大爭議。男方主張女方在村里有入股的股權,因為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對于財產的數量雙方爭議比較大,且由于當事人自身取證困難,朝陽區法院的法官就向雙方當事人出示了一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財產申報表》,要求雙方按照申報表的內容填寫,并如實申報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以往的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也會告知當事人如實陳述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但當事人瞞報、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當事人的行為被發現后,往往會以“記不清”“忘記了”等理由搪塞過去,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后果。現在人民法院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財產申報表》,要求雙方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會不會和之前一樣如同虛設呢?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護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的知情權,預防在離婚過程中夫妻一方轉移隱匿共同財產,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這是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了確切的法律依據。
因此,一旦發現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會傾向于無過錯方。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是給雙方施加了法定義務,讓雙方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雖然規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但這個權利、義務是施加給雙方的,雙方都有向法院如實申報的義務。法院通過發送申報告知書,相當于給雙方都加了“緊箍咒”,給雙方施加了法定的告知義務。作為法律義務,最重要的特點是如果不履行,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方一旦存有心存僥幸或者耍小聰明,最后只會是坑了自己。
什么情況下,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需要申報共同財產?
首先我們要明確,不是所有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訴訟都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對于在離婚訴訟中一些案件事實比較清楚的、簡單的,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狀況都是清楚的、爭議不大的、能夠協商一致的,這樣的案件是沒有必要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一般在財產爭議較大、構成復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適用。
《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一般需要填報哪些內容?
雖然不同的法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行文格式上會有些差異,但總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財產情況:離婚案件中需要法院處理的財產及債權債務,財產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也包括個人財產。申報以后才能由法官來判斷財產到底是個人的,還是共同的。2.財產的具體信息:
房產:當事人應提供包括地址、登記權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資構成、貸款總額、剩余貸款數額、現價值等信息。
車輛:當事人應提供包括車牌車型、登記權利人、車輛實際控制人、首付款出資構成、貸款總額、剩余貸款數額、現價值等信息。
現金:當事人應提供包括數額、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當事人應提供包括開戶銀行、戶名、賬號、余額、交易明細等信息。
理財產品:當事人應提供包括名稱、金額等信息。
股票、基金:當事人應提供包括證券賬戶、戶名、資產總額等信息。
保險:當事人應提供包括保險名稱、投保金額、投保人、受益人、現金價值等信息。
3.告知當事人申報的期限:一般而言,申報期限一般和舉證期限是一致的,離婚訴訟當事人應在收到本申報令之日起至舉證期限屆滿前申報,當然根據案件的復雜情況、調查取證的難易程度等方面的因素,經人民法院同意,申報期限也可以予以延長。
4.沒有如實填報產生的法律后果:
一是如未如實申報,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二是如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訴訟終結后,如一方發現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報的財產,且另一方存在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該財產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申報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四是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或未申報,將視為未如實申報。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作為法律上的一項保障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會帶來哪些新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不僅能夠更好保護離婚訴訟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保護訴訟雙方的知情權,更好地避免離婚后財產糾紛的發生,同時減輕財產爭議給夫妻雙方造成的負擔。
除此之外,也為法院辦案提供了依據,一旦財產申報制度完整地建立起來,相關配套措施完善了,法院或者當事人去有關部門調查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有關部門必須給予配合,這樣的制度建立起來,以后就會更好調查了,也會減少離婚后財產糾紛這樣的案件出現,法院可能會減少這部分的工作。
城市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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