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體的專屬性,即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優先購買權必須由承租人來行使;
二、客體的特定性,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指向的客體是租賃物——房屋;
三、權利內容的受限性,即承租人應在同等條件下方可行使優先購買的權利;
四、權利的對抗性,即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僅可以對抗出賣人,而且也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這是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
二、須出賣人出賣其房屋于第三人,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對象條件。此處的“出賣”即指移轉房屋的所有權;
三、承租人必須具有和第三人購買房屋的同等條件,這是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實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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