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租賃房屋時承租人的補償項目有哪些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添置物品的補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xiàn)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guān)設施,如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此部分的拆遷補償款應支付給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不能得到房屋補償款的60%的,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人民法院的判例同樣具有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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