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租賃房屋時承租人的補償項目有哪些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添置物品的補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設施,如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此部分的拆遷補償款應支付給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不能得到房屋補償款的60%的,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人民法院的判例同樣具有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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