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意解除權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一)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情形
下列二類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權: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三種情形:
(a)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
(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c)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所謂“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為、不可抗力為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不過,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解除權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或者“任意變更權”,因行使任意解除權或者任意變更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②貨運合同的托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權。
④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二、任意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的區別
1、法定解除權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使一方當事人付出代價或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規定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經過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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