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把房屋賣給親屬,承租人將失優先購買權
2010年1月1日,劉先生將房屋出租給馬先生,雙方書面約定租期為2年。2010年9月,劉先生將房屋低價賣給了妹妹。馬先生得知后,以自己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將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民法典》(2023.1.1生效)第七百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本案中劉先生將房屋賣給自己的妹妹,這屬于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所以馬先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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