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120條的規(guī)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tài)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于侵權法領域,而近現(xiàn)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合同法領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規(guī)定雙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復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qū)別:
第一、過失相抵適用于法律規(guī)定所發(fā)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于債務不履行領域;
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并不限于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并不能抵銷;
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tài),然后據(jù)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并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
但參照《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的規(guī)定,若雙方所負責任為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為不同責任,但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并可抵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多數(shù),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fā)生更為復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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