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條例去年3月1號起生效的這個關于深圳市城市更新的一個城中村拆除重建,拆遷補償合同有關的,也就是之前非常火爆的一個項目,拆遷房,回遷房,還有一個指標房這三個概念。很多人會問有什么樣的法律風險?
首先呢,這種拆遷房它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城市更新辦法實施辦法2009年發布的這一個文件里面已經提到了,在拆遷補償協議,這種拆遷補償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一點大家可以放心,不需要值得爭論的,跟是拆遷方簽的一個拆遷補償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爭端解決途徑,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呢,在2023年3月1號實施的城市更新條例就對這個拆遷房市場形成了一個相對來說很規范的一種操作模式,2023年整個深圳市的拆遷房都是賣的非常火,后期會不會有什么糾紛?根據這個條例,城市更新條例第30條是這樣寫的,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對物業權利人更新意愿進行核實,屬于本條例第25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信息的進行,區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在物業權利人更新意愿核實階段。組織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轄區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繼單位對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進行核實,由經核實的物業權利人與市場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協議。
按照這個條例上面的意思理解的話,就是在以后的這種農民房,小產權房要拆除,舊村改造的時候,前期會進行一個對整個舊城區的一個物業權利人進行一個意愿征集,這個征集過后,就會進行公告,公告完沒意見的這一部分,由村委直接上報到區城市更新局去進行報備,后面接著來簽訂這個拆遷補償協議的人。有經核實的物業權利人與市場主體簽訂搬遷協議,就說明以后要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話,就一定是在意愿征集階段,由村委摸排出來的這個人公告以后來簽訂這個協議只要意愿征集一公告,那你這個農民房,還有這個其他類型的小產權房就確權了,也就是這個房屋,以后你所買的拆遷房要去簽補償協議,從原來已經確權或者摸排過有意愿的這些人,這個時候轉讓過來的時候,你是簽不了這個補償協議了,簽補償協議的時候只是有當時意愿征集的這個人。
目前放的拆遷房的面積比較少的原因,因為我把已經這一棟房子在意愿征集階段就已經確權到我名下,現在再把它分拆,拆開過后再轉讓出去,會有可能會雙倍的賠償,因為當時這個房子已經確到他們名下了,再分拆過去,他需要負這個法律責任的。
在2023年12月21號發布的一個關于深圳市全面禁止物業換簽的通知,沙井的金蠔小鎮舊改就有相關單位已經去查處了,因為這一塊城市更新里面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問題,不但是開發商的利益問題,還有一個就是政府的土地整備利益統籌,根據這個條例可以看出,在未來的深圳市城市更新一定是政府土地整備利益統籌加上市場主體方一起對這塊土地進行開發,這樣也就是保證了一個進度問題,也保證了一個實施統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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