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由誰來承擔
房子漏水是根據導致漏水的原因,按照不同的責任來進行一個劃分。
1、新工房或商品房滲漏主要出現在屋頂、窗臺下沿、墻角和墻體開裂處。一般來說,新建房屋有一個建筑沉降期。北方的建筑物大多是平頂,如遇大風水天氣,屋頂不易排放積水,再加上防水材料質量或施工不過關的話,就更容易滲漏。這種情況的解決方法是重做防水,而預防這種情況的最好方法則是做好滲水檢驗。
2、新房裝修不當易發生漏水現象:出現漏水的原因是管道沒有安裝好。例如安裝管道時的固定沒做好,造成管道松動而漏水。另外就是管道預留口位置有錯誤,混凝土澆筑不到位,又或者是沒有做好漏水處理等。這種情況的解決辦法唯有鑿開管道重新做防水。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租客應該妥善保管的義務,所以,房屋水管破裂造成漏水的損失,應該由租客承擔。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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