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是什么
承租人要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二、承租人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1、根據約定和租賃物的性質保管。
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賃物,如租賃機器設備,就應將其放置在廠房內,而不應露天擺放。
2、對租賃物定期維護的義務。
按照租賃物的使用狀況進行正常的維護,如機器設備應當定期檢修,汽車應當經常加機油。
3、通知和協助的義務。
在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進行維修,如果情況緊急來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應盡其所能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可向出租人追償。
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視不管。
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權,租賃物的保管義務也由承租人承擔,這既有利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對出租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為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繼續行使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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