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土地上房產能否辦理產權手續
承租土地的房屋時,承租人可以辦理登記手續,但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而使用權是歸出租人所有,這些權利不能登記。
二、相關法律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要依法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由于國有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歸出租人所有的,所以出租房屋只能辦理備案登記,不能辦理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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