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管、使用和維修義務有哪些規定
承租人對租賃物負人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而租賃物維修義務,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擔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物維修義務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擔,而不是承租人承擔。
而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和合理使用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造成租賃物損毀的,承租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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