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是什么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租賃物因質量問題毀損,承租人要賠償嗎
在實踐中,租賃為損毀,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承租人導致租賃物損毀的,要賠償。
按照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承租人自駕游租賃了一輛小汽車,那就有義務保管好汽車,要是因駕駛不當導致汽車損壞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租賃物因質量問題損毀的,不需要賠償。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上述例子,承租人租賃的小汽車,由于內部電線老化起火燒毀的,承租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反而可以要求承租人退還部分或全部的租金。
2、租賃物因質量問題損毀的,出租人要擔責。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因此,當租賃物因質量問題損毀的,顯然是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因為租賃物存在質量問題損毀致使承租人遭受其它財產損失,甚至人身損害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要求出租人予以賠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出租的物品如果質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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