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房合同期滿是否簽訂終止合同
不需要簽訂終止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
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
住房面積;
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
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
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三)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
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
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
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六)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
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
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七)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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